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2,訴,219,200402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屋所有權移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九月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月二十五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訴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B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陳兆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B 法院書記官 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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