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號
聲 請 人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
相 對 人 甲○○
丁○○
(另案於台北監獄執行中)
丙○○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四一七巷九號五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原本附表第二項債票編號,應更正為「JI000六九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前開之裁定原本附表第二項債票編號,將「JI000六九五」誤寫為「JH000六九五」,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B法 官 袁雪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春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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