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繼字第八號
聲 請 人 戊○○○
丙○○
丁○○
乙○○
右四人 己
送達代收人
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戶籍:臺東縣臺東市○○路三五四巷十二號)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
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B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陳兆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B 法院書記官 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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