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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九號
原 告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叁萬壹仟叁佰貳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玖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玖佰肆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八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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