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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八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壹拾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李昆曄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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