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3,補,29,20040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貳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仟伍佰貳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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