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3,訴,16,2004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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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號
原 告 美商美國運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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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江丕文
送達代收人 陳怡雯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即支付命令聲請時之聲請人,原聲請發支付命令,債務人即被告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付失其效力,以債權人即本件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該起訴經核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貳仟伍佰肆拾元,原告尚欠壹仟伍佰肆拾元未繳;

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一月九日裁定,限令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李昆曄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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