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3,財管,1,200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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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財管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指定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民法第十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第三人陳明義間有訴訟存在,惟陳明義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間於臺東縣太麻里鄉捕魚時遭海浪捲走,迄今生死不明,提出台東縣警察局金崙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多良派出所受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影本及戶籍謄本為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張麗珍(即陳明義之配偶)為陳明義之財產管理人。

三、經查:陳明義雖曾於九十一年八月間經報警於同月二十八日因落海而失蹤,惟陳明義業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經警於台北縣查獲後撤銷查尋,有台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武警刑字第0九三000二0九二號函暨所附報告書、查尋人口作業報表在卷可稽。

是聲請人所述上情,尚未足以證明陳明義業已九十一年八月間失蹤之事實。

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陳兆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一 日
~B 法院書記官 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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