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一七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袁雪華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春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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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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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 │
│號│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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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台灣中小企│八十九年十月六日│陸仟零肆拾陸元│AT九0一三四七│
│ │ │業銀行台東│ │ │六 │
│ │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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