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號
聲 請 人 意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一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二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B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陳兆翔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B 法院書記官 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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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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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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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吳丁添 │台東信用合作社營業│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壹萬零玖佰元 │三七二三四0 │ │
│ │ │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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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孫範傑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壹萬柒仟伍佰元 │六七七七三三 │ │
│2 │ │台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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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孫範傑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九十二年八月三十日 │貳萬肆仟元 │六七七七三四 │ │
│ │ │台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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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蔡政憲 │第一銀行台東分行 │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壹萬捌仟捌佰元 │TA二一五八一一│ │
│ │ │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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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吳傳超 │彰化銀行台東分行 │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壹萬零玖佰貳拾元│CF四0八四四四│ │
│ │ │ │ │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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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傅仰璽 │台東中小企銀台東分│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壹萬壹仟柒佰陸拾│TNC00一0四│ │
│ │ │行 │ │元 │四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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