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九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十二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陳兆翔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 法院書記官 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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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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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 │付款人 │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 │
│號│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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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東宏行即│台東區中小企│九十二年六月│柒萬肆仟貳佰元│TNC000四一│
│ │姚忠宏 │業銀行(大武│三十日 │ │一八 │
│ │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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