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七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黃明展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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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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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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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朱秀英 │第一商業銀行台東分│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伍萬參仟元 NB五0五0四八│ │
│ │ │行 │ │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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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敏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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