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4,婚,129,200603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婚字第12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附9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六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乃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