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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婚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2月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2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及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富岡分駐所法院寄存送達文書管制表各乙紙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乃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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