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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婚字第182號
原 告 乙○○
號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乃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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