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婚字第九0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在印尼之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住所為桃園縣八德市○○路一二一七號,惟被告因逾期居留,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於九十四年四月十三日查獲,而於同年月二十二日遣送出境,有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傳真函在卷可佐。
被告既因逾期居留而被遣送回印尼,則原告自應提出被告在印尼之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是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一 日
~B法 官 廖建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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