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4,聲,150,2005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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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五○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因請求塗銷繼承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肆佰肆拾捌元,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塗銷繼承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以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二三號民事判決,就訴訟費用部分,認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嗣相對人不服而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於九十四年四月十三日以九十四年度家上易字第二號民事判決駁回相對人之上訴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廖建彥
附計算書
第一審裁判費 七千四百四十八元。
合計 七千四百四十八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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