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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二○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酌定未付子女扶養費之負擔事件,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查本件聲請事件應徵程序費銀元肆拾伍元,折合新臺幣壹佰參拾伍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B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曾宗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蕭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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