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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二二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四百二十萬七千零二十五元,應繳裁判費四萬二千六百七十九元,扣除前所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四萬一千六百七十九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B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陳兆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B 法院書記官 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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