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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0,000元(即以上訴人原審變更追加後之訴訟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以價額最高之備位之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準),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漢章
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曾宗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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