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四四號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四年七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0二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B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陳兆翔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B 法院書記官 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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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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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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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 │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 │陸萬捌仟元 │TNB00一0九│ │
│ │ │臺東分行 │ │ │九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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