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5,國簡,1,200603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國簡字第1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臺東縣長濱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重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簡芳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春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