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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繼字第22號
聲請人即繼承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女,民國五年八月十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戶籍地址:臺東縣臺東市○○○路二五七巷三八號)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或其他相類傳播工具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人應於收受原本裁定之翌日起一個月內將本件公示催告之公告,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簡芳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春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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