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5,補,193,200609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9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因請求履行合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金額,而據以裁定命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及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夜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