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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0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親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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