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5,補,233,2006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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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33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98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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