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44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乙○○
丁○○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陳報請求拆除房屋所佔用應返還之土地面積及地號,並依該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土地面積×公告現值)後,繳納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夜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