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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執行名義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確認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執字第511號債權憑證之聲請執行金額為新臺幣3,978,0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40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簡芳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春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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