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42號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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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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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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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乙○○ │土地銀行台東分行 │95年3月30日 │35,795元 │AWB0九一二四│ │
│0│ │ │ │ │0五 │ │
│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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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乙○○ │土地銀行台東分行 │95年2月28日 │16,065元 │AWB0九一二四│ │
│0│ │ │ │ │0七 │ │
│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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