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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47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 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弘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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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4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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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 張 數 │ 股 數 │ 種 類 │ 備 考 │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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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東台有線電視事業 │ 86─ND─004314 │ 壹 張 │ 壹仟股 │ 普通股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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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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