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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791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即林春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14,761元,及自民國96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89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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