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792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3,138元,及其中之47,914元自民國96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64,639元,及其中之57,794元自96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88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288元計收之帳務管理費,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育志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