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7978號
債 權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1,801元,及自民國95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以15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以3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者每月以600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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