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18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美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
│1│102,261元 │其中之101,583元自 │百分之20 │96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按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 │
│ │(信用卡) │96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 │日止 │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
│ │ │日止 │ │ │ │
├─┼─────────┼──────────┼──────┼──────────┼───────────────┤
│2│63,845元 │96年9月14日起至清償 │百分之18.25 │96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 │(現金卡) │日止 │ │日止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