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7,司促,1216,200804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216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伍仟壹佰壹拾壹元,及其中之新臺幣伍萬伍仟零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新臺幣伍萬伍仟零參元之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美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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