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252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張文通即東進辦公家具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美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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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7年度司促字第12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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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號│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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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7年2月29日 │80,000元 │97年2月29日 │AT0000000 │
│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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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7年3月1日 │500,000元 │97年3月3日 │AT0000000 │
│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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