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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266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甲○○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壹仟參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下:緣債務人甲○○邀同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100,000元整,自民國92年3月28日起至99年3月28日止共7年,分84期每期一個月,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逾期償付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份按本放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就超過部分按本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乙紙交與債權人收執。
詎自96年10月28日起即未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書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依法自應連帶清償如前揭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美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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