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7,司促,1273,2008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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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27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下:(一)緣債務人乙○○於民國96年12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1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6年12月14日起至100年12月14日止,利息則依本行公告之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2.5(目前年息為百分之5.1)計算上開借款利率,同意隨本行定儲指數利率變動而調整,未按期攤繳本息時,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加放款利率10%,逾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加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立有借據乙紙可證。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繼續按月攤繳本息,迭經催討無效,依借據其他約定事項第5條之約定,本筆借款之償還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同全部到期。

依法債務人應給付全部現欠本金210,000元外,並應給付自96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暨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美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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