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7,司促,1360,200804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36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仟陸佰肆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下: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6年10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4,641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美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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