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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381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鹿野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甲○○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下: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6年3月21日與債權人訂立農藥借據,申請並簽具簽單。
應於96年12月30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週年利率5%計付之利息,債務人至97年1月1日尚積欠農藥簽帳本金新臺幣25,800元,覆經催討,迄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美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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