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427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巷90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柒拾壹萬肆仟壹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八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下:緣債務人甲○○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500,000元整,自民國93年4月5日起至103年4月5日止共10年,分120期每期1個月,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逾期償付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份按本放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就超過部分按本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交與債權人收執。
詎自97年1月6日起即未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書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依法自應給付如前揭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美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