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7,司促,309,200802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309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肆仟柒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美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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