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382號
債 權 人 昶和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美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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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7年度司促字第38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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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息起算日 │ 支 票 號 碼 │
│號│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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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6年2月27日 │37,450元 │96年2月27日 │WA0000000 │
│0│ │ │ │ │
│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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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6年3月27日 │37,450元 │96年4月3日 │WA0000000 │
│0│ │ │ │ │
│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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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6年4月27日 │37,450元 │96年4月27日 │WA0000000 │
│0│ │ │ │ │
│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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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6年5月27日 │37,450元 │96年5月28日 │WA0000000 │
│0│ │ │ │ │
│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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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6年6月27日 │37,450元 │96年6月27日 │WA0000000 │
│0│ │ │ │ │
│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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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6年7月27日 │37,450元 │96年7月27日 │WA0000000 │
│0│ │ │ │ │
│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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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6年8月27日 │37,450元 │96年8月27日 │WA0000000 │
│0│ │ │ │ │
│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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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6年9月27日 │37,450元 │96年9月27日 │WA0000000 │
│0│ │ │ │ │
│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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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6年10月27日 │37,450元 │96年10月29日 │WA0000000 │
│0│ │ │ │ │
│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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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6年11月27日 │37,450元 │96年11月27日 │WA0000000 │
│1│ │ │ │ │
│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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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6年12月27日 │37,450元 │96年12月27日 │WA0000000 │
│1│ │ │ │ │
│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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