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國字第2號
上 訴 人 庚○○
己○○
法定代理人 丙○○
黃惠莉
上 訴 人 丁○○
法定代理人 戊○○
陳建志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長政律師
被 上訴人 臺東縣關山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辛○○
上開上訴人因97年國字第2 號國家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0,74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9,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俊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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