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婚字第72號
原 告 甲○○
樓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本人應親自到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月甚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