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7,家訴,15,200903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1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洪月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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