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7,家訴,9,200903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9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行政院丙○○○○官兵輔導委員會馬蘭榮譽國民之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應調查之證據,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月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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