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7,消債更,101,200903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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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聲請人主張略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存證信函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第一商業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然第一商業銀行不給予協商未成立證明,又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 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云云。

三、本院已於民國97年10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相關事項,並於同月21日合法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

經查:債務人確實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並以存證信函通知第一商業銀行等情,惟本院依職權函詢第一商業銀行,其函覆已於97年6 月18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收文後7 日內補齊前置協商申請書、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近三個月薪資證明、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近兩年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卡等文件,然聲請人逾期未補正,第一商業銀行於同月27日退件,並於通知函上載明因申請文件不符規定,視為前置協商自始未開始,此有第一商業銀行台東分行98年3月3日(98)一台東放字第0005號函文附卷可稽,堪信第一商業銀行已於合理期間提供必要協助,然聲請人迄未補正,形同未為協商,實與協商不成立迥異,且聲請人以第一商業銀行不給予協商未成立證明亦與事實不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更生,未遵循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先行債務協商,依上說明,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俊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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