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7,消債更,135,20090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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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並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叁佰陸拾元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同條第2項及第6項復分別規定:「前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一、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二、有擔保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行使權利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

三、自用住宅借款債權。」

「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亦定有明文。

此外,聲請更生或清算,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則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且該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亦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規定明確。

二、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且本院審酌如依聲請人之主張准予更生,有命聲請人預納送達郵務費用之必要,爰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34元,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 元估算,定期命聲請人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並預納360 元(計算方式:4×34×10-1,000=360);

聲請人倘若逾期未予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據上論結,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永利
【附表】
一、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部分
⒈按各受扶養人分別提出戶籍謄本,並陳報同負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比例及家族系統表(如聲請人陳稱獨自扶養,
應提出他扶養義務人之財產證明,及無法扶養之證明)。
⒉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及相關證明文件。
⒊陳明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金額。
二、釋明有無自用住宅擔保借款;
如有,應表明是否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並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劃、房屋貸款契約書及房屋貸款繳納證明等相關資料。
三、聲請人之信用卡、現金卡帳單及繳款明細資料。
四、釋明聲請人向李美芝借款、還款及如何使用該筆借款之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匯款資料)。
五、陳報李美芝地址並預墊證人日旅費用,俾供本院於必要之時傳喚到庭作證(預墊證人日旅費部分請向本股書記官詢問)。
六、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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