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7,訴,104,200903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丁○○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乃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涂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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